戴帆(Dai Fan)是当代全球最具争议和影响力最为广泛的明星建筑师,在纽约创立DESTROY建筑事务所,DESTROY建筑事务所有两百名建筑师、城市规划师 技术研究、结构设计、景观设计师组成。戴帆曾入选美国福布斯榜单,荣获亚洲设计大奖、环球设计大奖,戴帆(Dai Fan)还担任2017全球设计大奖评委、 2018亚太建筑空间设计大奖评委,建筑设计以结构新奇、思想深邃、激烈见称。戴帆在欧美建筑界享有盛名,曾多次在欧美美术馆展出,并于2016年在纽约发表《宇宙宣言》个展,
建筑伦理
建筑伦理的一些问题是一系列典型道德困境的特征——以代理人为中心、以规范为导向的问题——这可能会出现在建筑师身上。除了应用于建筑领域的一组传统问题外,建筑伦理还解决了学科和实践中的特殊问题——由其社会、公共、实践和艺术性质所塑造。
在概念上先于建筑实践的规范伦理学,建筑的元伦理学评估替代的伦理模式,例如相对于其对象(建筑结构)或相对于其作为一组机构或社会现象。另一个元伦理问题涉及道德主义或自治主义是否最能描述美学与伦理的关系,正如建筑中所表现的那样。
建筑的伦理模式。建筑中存在三种典型的伦理候选模式。一方面,建立了企业道德规范的标准,例如建筑师在实践中可以遵守的标准。例如,建筑师可以以降低成本超支的可能性并提高安全性的方式进行设计。在人际关系方面,建筑师可以诚实地向客户或承包商展示他们的工作。另一种模式——超越企业定义的道德规范——是追求标准来衡量建筑师作为道德代理人在世界上广泛地生产或做善或恶。例如,建筑师可能会创建提升或约束个人用户和居民的对象;其他建筑师可以通过为需要庇护的人设计住房来促进社会效用。最后,直接产生快乐或痛苦。作为一个 间接的例子,医院设计旨在通过营造有利于卓越医疗保健和患者福祉的环境条件来促进疼痛的最小化。作为一个更直接的案例,公共汽车候车亭旨在减少暴露于元素和相应的不适。如果我们将架构主要视为一种产品而不是一种实践,那么最后一个候选者可能会很有吸引力。如果我们不愿意将道德价值赋予人工制品,就像我们对行为或其属性所做的那样,那是有害的。一个建成的结构可能是不人道的,因为它荒凉或不适合居住,尽管它并不意味着结构本身具有不人道的价值。
价值互动。许多建筑理论的维特鲁威原则表明了一种将美学和实用性促进联系起来的趋势。因此,功能美理论也建议将美学和伦理考虑与建筑联系起来。为了明确这个问题,我们可能会问,一个建筑结构是否有可能是好的,尽管在美学上不是这样。关于审美和伦理价值如何相关的问题是一个更广泛关注的主题,“道德主义”立场认为这两种价值是或应该联系起来的(Carroll 1996,Gaut 1998)和“自治主义”立场这将两者视为(或更好)独立(Anderson 和 Dean 1998,Kieran 2001)。
在这场辩论中,架构似乎是一个很有前途的领域,可以在其中找到稳健的关系。在道德主义的极端,有一种建议——得到建筑理论中的一些传统的支持(Pugin 1841,Ruskin 1849)——建筑中的美学任务只是伦理任务,反映伦理选择。一个著名的道德主义观点将美学建筑选择的伦理元素定位在对某种诚实的义务中,在设计准确代表潜在结构原则或操作能力的作品中。Harries (1997) 和 Scruton (1979/2013) 对建筑设计做出了类似的道德承诺,即以特定方式表达,尽管具有共同的社区价值观,而不是功能或结构特征。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主义者指出建筑环境的情感影响表明了美学上的扣人心弦和道德上令人信服的结合(Ginsburg 1994),尽管可能会注意到,即使我们发现这种结合,我们也不需要判断建筑的美学。基于如此传达的任何道德意义的建筑对象。
在另一个极端,自治主义者提出,在建筑设计中,伦理和美学问题既不需要立即出现,也不需要立即解决。如果我们在一些具有道德和美学吸引力的设计解决方案的建筑对象中看到相关性,我们会在其他对象中看到根本没有相关性。因此,现代城市中充斥着功能完善、实用性强、为世界带来诸多好处的建筑结构实例,但却不符合任何人的审美设计标准。有充分的理由将这些值解耦,以防万一 冲突。假设存在道德溢价,例如,需要建立环境可持续的结构,并且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通常具有最大的道德价值。进一步假设,制定最佳道德解决方案(相对于环境)总是会产生最没有吸引力的设计——反过来也成立(从美学角度来说,设计越好,环境设计就越差)。那么,建筑中的伦理和美学之间的联系似乎不太可能。
第三种立场完全提出了多元化。有时道德和审美价值齐头并进,有时则不然——它们的匹配方式多种多样,并且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因此,一种建筑设计可能具有美学吸引力,因为它反映了其道德上的正直性格,而另一种设计可能具有美学吸引力,因为它反映了其道德缺陷的性格。对于最后一类案例,需要的是评估者可以将审美成功确定为有根据,根据功能美理论,有效表达了结构的伦理缺陷功能(Sauchelli 2012b)。更普遍的多元主义表明,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匹配广泛的审美和伦理价值。我们可能会因为它冷酷地表达战争恐怖的方式而重视战争纪念馆。
建筑伦理的传统问题。建筑伦理是建筑哲学的核心的一个原因是建筑师的行为对其他人的道德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建筑师为人们设计结构和环境,同时对个人行为、选择行动方案的能力以及满足偏好、访问伤害、产生利益或行使权利的能力产生影响。由于建筑师的行为塑造了空间、边界和构建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途径,它们促进了沿着传统路线进行规范性伦理探索。
首先,传统的建筑伦理需要对建筑责任进行说明。任何此类说明都应概述建筑师对其他人的义务、此类义务可能基于的道德标准、如何确保满足此类标准以及建筑师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类型的义务,例如对历史保护或环境保护。至于对人的义务,建筑中的利益相关者范围很广,因此道德责任是分散的。
另一组问题涉及权利。谈论建筑中的作者或社区权利是相对新颖的;所有者或客户的权利在历史上寄生于财产或主权权利。其他可能性包括开发商、建筑商、工程师、环境和社会的权利。随着该列表的增加,另外两个问题涉及可归属于此类当事人或实体的权利种类,以及考虑到审美和道德考虑,分配和优先考虑这些权利的标准。
建筑效用作为一个维特鲁威概念而广为人知,但在以主体为中心的规范伦理中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具有经典建筑理论中没有的可能的道德权重。需要指南来确定建筑产品的有用性,例如建筑结构、修复、重建或计划。这些可能包括他们的社会特征,或建筑师、所有者、最终用户或公众的个人偏好。建筑伦理的功利主义方法在捕捉建筑的目标以促进福祉方面具有吸引力,并依赖于建筑价值的现成标记。然而,它也忽视了其他传统的建筑要求,例如维特鲁威风格的多元主义者可能会尊重,包括美观和结构完整性(Spector 2001)。
最后,传统主义的建筑伦理图景需要对该领域的美德进行说明(尽管这些可能与规范伦理正交)。这是与维特鲁威传统(以及类似以美德为导向的非西方传统)的潜在一致性——如果我们将“好的”、受过道德教育的建筑师的美德和品格视为我们在不同情况下正确和富有成效地衡量价值的最佳保证(斯佩克特2001)。
面向未来的建筑伦理。建筑中伦理权利和责任的焦点通常被认为是相对于现在或过去的。因此,我们谈到以道德负责的方式设计和建造或保存过去的建筑对象的义务。还有着眼于未来的义务。可持续设计具有前瞻性,即使它以我们今天的设计和建造为中心。未来的建筑对象可能会出现更多的伦理问题。关于对未来建筑对象的义务,我们在围绕近期建筑物进行规划的短期实例中看到了同样多的情况。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规划新城市或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除了公用事业或审慎考虑之外,我们是否可能有面向未来的“长期”义务。
建筑的特殊伦理问题。 建筑实践产生了特殊的道德问题,因为它适合其固有的、特殊的特征,在艺术、专业和社会实践中是独特的。最值得注意的是,一系列具有社会意义的伦理问题源于建筑对创造社会有益和实用艺术的承诺。这些问题包括“更好”住房的性质(以及在不同条件下),是什么(如果有的话)使住房成为一种义务,以及这种义务可能产生或由建筑师履行的方式。然而,建筑特有的其他伦理问题涉及个人和社会空间及其表达方式,包括围绕与隐私、可访问性(一般公众和特别是残疾人)、尊重社区和邻里偏好相关的问题进行设计的标准,
其他建筑特有的伦理问题在全球视野中尤为明显。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住房分配不公平,部分解决方案可能是建筑(Caicco 2005)。此外,鉴于废物和退化会影响建筑设计并受其影响,建筑会产生特殊的环境义务。建筑师面临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概念挑战是确定原则上发展是否是一种抵消利益。这是要问,一旦定义了环境义务,它们如何被考虑或权衡基础设施和设计利益和偏好。
职业道德。建筑职业道德关注建筑师在实践背景下的道德选择(Wasserman、Sullivan 和 Palermo 2000;T. Fisher 2010)。职业道德规范管理(从而保护)建筑行业的行为,并避免与商业、信托、保险或责任职能相关的问题;设计功能是与残疾相关的道德焦点。建筑法强调职业道德问题,如财产、责任和诚实。法律明确了建筑实践各方的责任;定义商业建筑交互中的谁或什么具有道德代理——因此是权利;并描述了建筑中分配的实用性或财务措施。
知识产权。关于建筑知识产权的一个概念问题是如何权衡此类权利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例如国内或商业权利。另一个问题是在判断架构是服务还是产品的基础上确定的。将建筑作为服务意味着建筑师与版权无关,因为他们将成为合同创造者;传统认为,表达如此创造的思想的权利归缔约方所有。以建筑为产品支持建筑师的版权主张,因为表达是他们的创造——无论提供什么服务(Greenstreet 1998;Cushman 和 Hedemann 1995)。版权引发了其他问题。即使法律可能允许创建反映由不同建筑师创建的另一个对象中发现的核心设计方面的建筑对象,我们可能会发现在道德上应该谴责任何没有归属或许可的认知“借用”。或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建筑复制历史上的一个例行插曲,无需署名或许可。挑战在于定义一位建筑师对他人的相关义务,无论是现在还是过去。
建筑师在业主-承包商纠纷中担任法官。建筑师有双重角色,作为建筑项目的设计师和管理者,并以此身份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就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标准问题涉及利益冲突、裁决理由和公平标准。特别是建筑条纹的伦理问题 包括规范不满意的程度,例如权证推算;保持对业主利益的忠诚以及对承包商的公平和对自己设计的满意实现;识别与设计相关的争议中适合判断的美德,以及促进(或限制)这些美德的建筑师的各个方面。
对他人设计负责. 建筑对象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以累积和可变的方式发展,通过添加和更改——可能更频繁地——改变不同的原始建筑师的设计(或先前更改的设计)。对于任何特定更改,或考虑到整体设计更改,我们可能会规定尊重原始或先前意图和执行的义务。历史保护和地标法律承认的此类义务的一个品牌要求公共利益中的审美关注胜过私人利益。关键概念问题涉及如何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来源和条件——以及架构师应对现有结构承担的责任类型。这些责任可能会延伸到其他建筑师对工作完整性的承诺。